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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0)粤51执恢7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健、王承桂:
关于(2020)粤51执恢7号你与申请执行人曾美丽、彭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书焕 联系电话:0768-2392783)
二0二0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