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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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执恢7号
日期:2020-04-13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440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健、王承桂

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四、被告人于华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美丽、彭鹏因本案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4172.18,并对赔偿款总额人民币123620.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五、被告人马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美丽,彭鹏因本案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086.09元,并对赔偿款总额人民币123620.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六、被告人王承桂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美丽,彭鹏因本案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362.03元,并对赔偿款总额人民币123620.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经本院刑一庭移送,本院于20087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8)潮中法执字第43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08)潮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8)潮中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依法恢复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恢7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裁决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恢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联系人:林书焕 联系电话:0768-2392783)

0二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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