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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20)粤51执145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家彬:
(2020)粤5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奕丰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家彬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680.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同时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曾家彬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CNY839.89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曾家彬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CNY124.62元。
同时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51执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