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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执132号
限制高消费
日期:2020-06-03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442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奕丰:

关于(2020)粤51执132号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二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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