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奕丰: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余奕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透支本金29885.05元、利息4017.87元、手续费360元、2016年12月底前滞纳金403.22元(应计利息计至2017年7月6日止,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实际结欠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9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余奕丰负担674元。原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67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由于你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将本案提级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51执13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35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7)粤51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裁决书所裁决的义务。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同时向你公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2020)粤51执132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