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秋树:
(2018)海仲(三)字第1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上述义务,方坤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2%计算,自2015年6月22日计算至本裁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支付本案的律师费9600元和仲裁费13359元。上述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104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8)海仲(三)字第18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同时向你公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2020)粤51执104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