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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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1执82号
报告财产令
日期:2020-04-3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469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楚华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陈楚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透支本金34662.47元、利息5287.21元、手续费606.57元、2016年12月31日前滞纳金1801.23元(应计利息计至2017年7月6日止,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实际结欠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861元,由被告陈楚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由于你未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047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将本案提级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51执82号。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82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7)粤51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裁决书所裁决的义务。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同时向你公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421日立案执行2020)粤51执82号一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二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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