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奕明:
(2019)衢仲金网字第14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上述义务,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借款本金1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40.77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逾期违约金、复利总计12.49元及2019年11月29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复利(以借款本金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预付的案件受理费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20年2月18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总金额暂记:1135元。上述案件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执59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19)衢仲金网字第1459号裁决书所裁决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