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司法概况>法院公告送达公告
(2019)粤51执恢63号
失信被执行人
日期:2019-12-1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5265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潮州市区农机公司

2005)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债权现已依法转让给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该判决,一、被告潮州市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其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50505.85元(计至2005年7月20日止,200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法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潮州市区农机公司对被告潮州市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265868.16元(计至2005年7月20日止,200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潮州市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借款80万元,原告对被告黄赛金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城新路5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3014037号)载明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潮州市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借款50万元,原告对被告潮州市鹰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全自动包装机”“糖衣机”等共59台套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116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05)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201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     访问量:56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