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治平:
(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万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如下:被执行人吕天海、汤泽斌、陈忠亮、朱荣浩、曹治平、黄植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岑刚忠、罗万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8719元。由吕天海、汤泽斌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各计人民币23743.8元;陈忠亮、朱荣浩、曹治平、黄植鑫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计人民币17807.85元,上述六被执行人之间均对赔偿款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案件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执恢57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08)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裁决的义务。
同时向你公告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