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51民终574号
日期:2020-12-17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218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51民终574号
黄俊标:
本院受理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洁莉雅陶瓷厂(下称洁莉雅陶瓷厂)与被上诉人苏桂煌、黄俊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51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洁莉雅陶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