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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19年度“十佳”裁判文书——异议申请人柯元桂与被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网络借贷仲裁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日期:2020-02-14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7279

广

执行裁定书 

    2019)粤51执异14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柯元桂,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简称“融信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委托代理人崔鹏,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融信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柯元桂借款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柯元桂申请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44282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柯元桂提出异议称: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44282号裁决不顾事实,损害国家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请求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其具体理由如下:

1、融信保公司不具备债权人与法律主体资格:(1)融信保公司在该《仲裁裁决书》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借款协议》里清楚的体现:出借人为林治术,平台方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你我贷平台),借款人为柯元桂(以下称申请人)。在第二组证据:你我贷平台收到出借人林治术款项的收据一份,你我贷平台打款给申请人的打款凭证1份。债权人应该为:林治术。债务人应该为:你我贷平台,而不是申请人。况且转让双方(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没达成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转让协议》。若融信保公司有该《转让协议》,应该向你我贷平台主张债权资格,在仲裁过程应该出示该《转让协议》。明显融信保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该《裁决书》的第二组证据:收据1份,打款凭证1份。此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1)收据1份,是你我贷平台内部的自制收据,既然开出了这内部自制收据,但整个案件里面所体现的都是非现金交易,那么仲裁过程和《裁决书》里也应该出示“出借人林治术打款给你我贷平台的打款凭证”。明显的融信保公司同时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打款凭证1份里体现了打款方为“你我贷平台”,收款方为申请人。明显的,你我贷平台经常性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好在居间牟利,已经涉嫌非法集资。“你我贷平台”该经营行为已经超越了在上海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经营项目范围。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范围,该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贷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该《裁决书》的第一组证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融信保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商事登记,经营项目“从事担保业务”。签订该协议时已经超出了其经营范围,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也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4、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1)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没有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只有收到2019年6月18号“立案审核”,6月19日“决定受理”的手机短信,并附有链接网址,但打开该网址却显示是失效的。该程序违反了《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 2019年6月21日,手机收到短信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并规定在通知之日起一日内,通过衢州网络平台的链接网址首页,提出申请回避,并告知2019年6月25日09:00至17:00进行书面审理。(3) 2019年6月27日衢州仲裁委员会发给申请人的手机短信:案号(2019)衢仲网裁字第44282号,本案已审理终结,送达《仲裁裁决书》并附有“链接(网址)”,打开后,显示“链接(网址)”已过期。衢州仲裁委员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4) 2019年7月4日收到短信:申请人与融信保公司纠纷一案,调解员刘笑笑数次尝试与申请人联系未果,目前本案已进入裁决阶段,有调解意愿请于2019年7月05日24时前联系13157055003”,申请人查了一下通话记录,此手机号码7月4日和7月9日分别各打了一次进来(申请人手机调静音状态所以没接)。2019年6月27日本案已审理终结,并送达《仲裁裁决书》,7月4日调解员在短信里表明目前本案已进入裁决阶段,明显的程序错误。(5)自仲裁程序启动,衢州仲裁委员会发给申请人的短信内容里面没有预留该仲裁委员会的联系电话,也没有电话通知申请人。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也没有联系申请人进行调解,该程序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5、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该《裁决》的过程审核不严格,采用的证据不充分。明显偏袒网络非法贷款平台,与网络贷款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了提升仲裁业务量,不审査网络平台贷的《借款协议》具体合法性,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所行使的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

异议人柯元桂提供了其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手机信息打印材料8页予以证实。

融信保公司答辩称:1、其主体适格。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我贷平台)受出借人委托发送债权转让通知该行为合法有效,主要是根据借款协议第11.1条。2、异议人以你我贷平台收到出借人林治术款项的收据为由,认为出借人与融信保公司以及债务人之间存在转贷关系,该说法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的关系就是出借人林治术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你我贷平台是居间服务,不存在所谓的转贷关系。3、你我贷平台为专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并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4、衢州仲裁委员的仲裁程序完全按照“衢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的,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5、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违法的行为,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44282号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执行。综上,请求驳回异议人不予执行的申请。

融信保公司为此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即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1份、衢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1份、《借款协议》1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1份、电子签章验证结果1份(均系复印件)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柯元桂通过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上《借款协议》,借贷出借人林治术借款9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年利率12%,每月应收本息为799.64元。该《借款协议》为格式合同,协议约定条款:第一条为借款基本信息及费用,第二条为借款的支付,第三条为借款冷静期,第四条为借款的偿还,第五条为提前还款,第六条为逾期还款,第七条为债权转让,约定:经你我贷平台同意并审核通过,出借人可以通过你我贷平台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相关债权转让情况将由你我贷平台通过包括不限于你我贷平台公告、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你我贷平台通过上述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行为将视为出借人就债权转让通知借款人的行为,且借款人通过上述方式受到债权转让通知即视为出借人已经通知借款人,出借人无需另行再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出借人转让债权后,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剩余借款、支付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等)。借款人不得以未看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注:本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转让将债权给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八条为承诺条款(其中包括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的承诺、法律结果归属),第九条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条为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为债权追索,第十二条为通知及送达,第十三条为保密,第十四条为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为生效及其他。协议最后以字体加粗的形式注明,协议各方确认:我已审慎阅读本借款协议,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借款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形式提示的内容。但借款人在协议上的签名为打印签名,而非电子签名。在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于2019年6月12日依据借款协议约定的条款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发出的《协议解除通知》有效,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已于2019年6月6日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暂计算至2019年6月18的利息、贷后管理费、贷后服务费以及罚息、逾期违约金1059.29元(要求从2018年12月22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仲裁服务费160元(已支付);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6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2019年6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上述全部请求,本案仲裁费9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通知及送达都采取电子方式(包括传真、短信、站内信、邮件及微信类及时沟通工具等)递送。但对于仲裁受理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及书面审理通知、裁决书通知由衢州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文书电子送达证明书证明都是通过网络仲裁平台通知,但没有发送截图予以证明。衢州仲裁委员会通知借款人提交证据和提出回避的时间仅为一天,并在九天内作出仲裁裁决。

另查明,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万元,经营范围是接受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云计算、网络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模型软件、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设备的开发、销售,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网络工程,网络运行维护,商务咨询,投资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再查明,申请执行人融信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其他限制项目),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无金融借贷业务。

针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申请执行人融信保公司的答辩,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本案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的情形。被执行人柯元桂是通过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网上签订的《借款协议》,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出借人为林治术,该协议虽然约定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可将借款转让给第三方,但未明确约定该借款转让给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作为申请人申请衢州仲裁委员会通过书面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并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现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债权的转让行为,故本案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的情形。

其次,本案存在先予仲裁的情形。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1日,只有在本次借款到期日之次日,债权/追索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借款人进行追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融信保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第三人,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便于2019年6月18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了上述约定。同时,“借款人确认本协议债权进行转让的,其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仍适用本协议的仲裁条款”的约定尚不成就,在借款人(被执行人)与债权受让人融信保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纠纷和没有友好协商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径行提起仲裁申请,均符合先予仲裁的要件。

第三、涉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是依照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受其约束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自愿性、自治性、民间性及准司法性等特征。仲裁虽然在开庭、审理、送达等方面具有相应灵活性,但在公正性、衡平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与司法裁判的标准及要求是一致的。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网络借贷是在网上实现的借贷,不同于传统借贷方式,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仲裁程序。本案中,在线签订的《借款协议》是由申请执行人单方提供,仲裁机构依照该格式合同项下的条款,采取不开庭的方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仅依据申请执行人单方提供的双方电子邮箱或手机号以邮件或短信的方式完成审理过程的交流,包括提供证据、质证、提交答辩意见、组庭、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及仲裁裁决书。从《借款协议》看,合同中并未明确预留的邮箱,且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限定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起一日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提出回避申请等”,明显限制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质证、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存在仲裁庭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出现权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放弃其仲裁程序的抗辩利益、损害义务人权利问题的发生,应当认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另外,衢州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网络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纸质裁决文书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本案中,衢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仲裁规则仅仅发送一个短信电子链接就视为送达相关裁决书给异议人,需要纸质的裁决书文书,还得申请。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相违背。鉴于仲裁裁决书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实体性债权确认文书,故仲裁送达方式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仲裁机构在送达裁决书时明显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后、涉案仲裁裁决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背了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有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并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本案中,你我贷公司是以居间服务的名义参与至本案的借贷活动中,而根据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本案中,你我贷公司直接并深度参与了整个借贷关系,包括借款的出借、归还、监督、管理、追收、债权转让等,已不局限于居间人的角色;而且,你我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未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也未有证据表明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审批核准,但其利用你我贷平台所从事的活动却为网络借贷服务,实际上也直接归集了出借人的资金,并向借款人发放,因此,本案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你我贷公司以居间为名,违反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从事资金集和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以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为名收取高额利息,该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融信保公司作为一家仅以担保业务为经营范围的公司,虽然以受让债权的名义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但根据协议中关于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转让给你我贷公司或其认可的第三方的约定,并结合融信保公司在申请仲裁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让债权支付对价的事实,无法认定融信保公司受让债权时已支付对价,这显然不符合通常的商事交易习惯,除非其与你我贷公司实质上同为一方或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从融信保公司在短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同类案件的数量看,本院认为融信保公司实质上参与了你我贷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归集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同样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仲裁机构对上述行为认定为合法有效并予以支持,违背了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这类仲裁裁决,将会扰乱金融秩序,滋长金融风险,造成社会安全隐患,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44282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旭平

                        审    员 林小鹏

                         代理审判员 余丹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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