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珠海一粟贝业思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纳兰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纳合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聚兰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兰德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2018)粤51执保22号保全申请人李德仁与被保全人邱茂国、罗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邱茂国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村欧岗地段、面积为6372.7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穗府国用(2006)第01000025号]87.1%的份额,查封限额30,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邱茂国持有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002509.SZ)的股票资金账户,并停止邱茂国持有的上述上市公司股票的转托管,禁止邱茂国使用被冻结的股票资金账户的现金购买股票,上述保全限额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邱茂国持有的珠海一粟贝业思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93%的股权,保全限额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罗伟广持有的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93.SZ)的资金账户,并停止罗伟广持有的上述上市公司股票的转托管,禁止罗伟广使用被冻结的股票资金账户的现金购买股票,上述保全限额8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罗伟广持有的下列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1、西藏纳兰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5%的股权,保全限额500,000元;
2、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40%的股权,保全限额5,000,000元;
3、共青城纳合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33%的股权,保全限额3,000,000元;
4、西藏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19.5%的股权,保全限额10,000,000元;
5、共青城聚兰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79%的股权,保全限额20,000,000元;
6、共青城欣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35%的股权,保全限额5,000,000元;
7、纳兰德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保全限额5,000,000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德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