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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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宗案件入选 广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日期:2019-06-1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525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审理的两宗案件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1:真情守护 助力圆梦大学

2013年8月8日凌晨4时许,蔡某甲(另案处理)多次打电话约唐某甲就运载沙土“面谈”。唐某甲拿了一把菜刀及一把水果刀准备前往现场,其儿子唐某乙(未满18周岁)劝阻唐某甲未果,遂抢过唐某甲手中的菜刀藏在身上,与邱某某(同案人)跟随唐某甲前往现场。被害人蔡某乙持砍刀砍断唐某甲的左手拇指,唐某甲遂持水果刀将蔡某乙刺伤致其倒地。唐某乙将藏在身上的菜刀拿在手中,吓阻对方其他人员。唐某甲捡起蔡某乙掉在地上的水管和砍刀、邱某某捡起丢弃在现场的水管一起砍、打蔡某乙。随后,唐某甲、唐某乙、邱某某在返回途中,又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发生打斗。被害人蔡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唐某甲的伤势均属重伤。案发后,唐某甲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要求其亲属代为报警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双方互相谅解。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乙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拦阻父亲唐某甲未果的情况下,跟随唐某甲到作案现场,主观恶性不大;在作案时持菜刀吓阻对方其他人员不能靠近,手段并不恶劣,其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归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综合考虑唐某乙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归案后的表现等情况,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适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条款,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属首例,是潮州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里程碑式的典型案例。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力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认真履行审判职能,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联手潮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潮州市委员会、潮州市教育局等部门,积极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扶助弱势群体,受到社会广泛好评。该案中,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唐某乙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关心唐某乙身心成长。在唐某乙被羁押期间,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到潮安区看守所与其谈心,叮嘱其遵守监规,努力自学高中知识,不要放弃自己,保持健康心理状态。二是积极为唐某乙复学奔走。通过联系当地教育部门和唐某乙原被录取的学校,法官得知唐某乙已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但没有办手续停学一年,以后将难以复学继续学业。法官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复学事宜,促使相关单位为唐某乙收集相关学籍材料并报告上一级教育部门,为唐某乙争取重读高一的机会。又联系了潮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由潮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与潮州市教育局联系,提交唐某乙的无罪判决书并说明唐某乙的具体情况,争取教育局的支持,在最快时间内为唐某乙的复学创造条件,让唐某乙顺利复学。三是跟进对唐某乙的帮扶工作。在唐某乙高中生涯中,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始终关注他的成长,在其面临家境困难、心理调适、学业难进的情况下,多次鼓励帮助,联系共青团潮州市委员会及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帮扶,联系心理辅导教师、英语教师为其疏导心理问题和辅导学业。唐某乙不负众望,顺利考上大学。在唐某乙家境贫寒无法筹齐大学学费,面临大学梦破碎的窘境时,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及时和唐某乙取得了联系并多方奔走,在共青团潮州市委的大力支持下,帮助唐某乙解决了上大学的费用,最终助其圆了大学梦。

案例2:雪中送炭 司法救助帮度难关

2011年9月20日18时许,廖某某在其住房门口用铁锤锤打铁钉时,居住在隔壁的被害人林某某带其女儿刘某某(案发时2周岁)途经该处。林某某责骂廖某某,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廖某某用铁锤砸打林某某、刘某某头部,致二人摔倒在楼梯上。接着,廖某某又上前再用铁锤砸打林某某头部,并将林某某母女拖至楼梯拐角平台墙边,继续用铁锤朝林某某母女头部、颈部、身体等部位乱砸乱打,致林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致刘某某多发性颅骨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重伤)。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因小故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廖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该案廖某某与林某某系邻居,因小事发生争执,廖某某为泄愤持铁锤砸打林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同时,还砸打林某某仅2周岁的女儿刘某某的头部并致其重伤。刘某某出院时处于睁眼昏迷状态,特重型颅脑损伤。案件在本地区影响恶劣,经过电视台曝光,社会群众强烈遣责廖某某残害妇女儿童的暴行,纷纷要求严惩。法官在认真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积极调查了解被害人家属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现状,并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为被害人家属争取救助。在了解到被告人家属无力赔偿后,引导被害人家属申请到司法救助款。被害人家属感谢法院不仅维护公平正义,还帮助其度过难关,社会群众对法院的做法也给予好评。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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