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讯 陈利武
案情
2015年5月8日,被告方某驾驶一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轿车沿潮安区浮洋镇徐仙路自东往西往浮洋镇仙庭村,当车辆行驶至一丁字路口时,适逢原告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因路面施工,双方车辆在会车时,陈某因操作不当致人车倒地,头部碰撞到方某驾驶的轿车左前保险杆,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同年6月7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该事故中,被告方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原告陈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法院确定陈某对方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方某已为陈某支付医疗等费用44950元,方某应依法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73324.6元。
法官点评
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方某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在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从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因路面施工,原、被告双方车辆在会车时,原告由于操作不当致人车倒地,且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故原告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根据事故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故本案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