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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为逞强寻衅滋事 两青少年被判刑
潮州日报讯 詹妙蓉 林修佳 谢燕丹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胡某、蔡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6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蔡某与同案人陈某、连某、蓝某等多人,携带砍刀、木棒等作案工具,共同驾乘摩托车窜至市富丽公园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姚某、廖某、杜某等人驾乘摩托车途经该处,遂驾车追赶被害人等人,直至潮安区古巷镇福水路一陶瓷厂附近一工棚内,持砍刀、木棒等工具砍打被害人等人,致被害人姚某、廖某、杜某不同程度受伤,并打砸被害人姚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随后逃离现场。
经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蔡某与同案人为逞强,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且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蔡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蔡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受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一起青少年寻衅滋事案。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寻衅滋事往往是由于好奇心强、寻找刺激、处理事冲动、容易情绪化等原因所致。法官在此呼吁广大青少年要强化法律意识,谨慎交友,遇事要冷静,切莫因一时冲动、逞一时之快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作者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