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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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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解雇 酒后纵火烧厂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日期:2019-01-1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0450


潮州日报讯 林修佳 陈小春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放火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苏某原系某陶瓷厂的员工,因被解雇而心生不满,于2017年2月19日晚饮酒后,在家中准备沾有煤油的毛巾,骑自行车窜到某陶瓷厂外,乘周围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毛巾,扔进陶瓷厂大门北侧存放稻草的棚寮,见有火光后离开现场返家。被告人苏某回家后继续喝酒至次日凌晨,再次从家中拿了沾有煤油的毛巾,窜至陶瓷厂外,以同样手段点燃毛巾并扔进陶瓷厂南侧的自行车棚里的珍珠棉上,见珍珠棉已被点燃后逃离现场。二次着火致使陶瓷厂稻草1250把、陶瓷花盆1120个、PVC排水管2条、透光板7张、珍珠棉149.8斤、格力牌空调外机2个等物品(均无法估价)被烧毁,因火势被该厂员工和群众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苏某于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为泄愤,故意纵火燃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依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可能造成很多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人们千万不能因一时报复心理实施放火行为,否则便会以身试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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