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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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纠纷伤害他人获刑
日期:2019-01-1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0668


潮州日报讯 詹妙蓉 林修佳 许纯

日前,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故意伤害案件,分别对被告人邱某佳、邱某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邱某佳与被害人邱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互相激怒对方。次日凌晨1时许,邱某佳纠集被告人邱某泳,由邱某泳驾驶一辆吉普型汽车,搭载邱某佳取一把“来福枪”。随后,邱某泳继续驾驶该车搭载邱某佳至枫溪区某村。邱某佳用所持的“来福枪”向被害人邱某射击一枪后逃离。经鉴定,邱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佳、邱某泳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邱某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邱某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受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该案中,被告人邱某佳伙同同案人邱某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邱某佳、邱某泳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应知法、学法、守法。遇到矛盾纠纷时要保持理性,积极沟通。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作者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枫溪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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