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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离婚后可依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潮州日报讯 林修佳 陈灏
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刘。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致感情破裂,于2017年6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由李某抚养至十八周岁。但由于婚生儿子自幼在刘某家生活,在刘某与李某离婚后小刘仍跟随刘某一起生活,且刘某居住条件较为优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刘某与李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变更婚生儿小刘由刘某抚养,同时确保李某的正常探视权。
法官提醒: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考虑,同时也要保障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
(作者单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