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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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垃圾污染环境被起诉——潮州中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
日期:2018-11-2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1337

1121日下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宗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龙某高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深圳市烨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某公司)、王某、余某、许某、杨某、陈某连带承担非法倾倒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1.06万元。

公益诉讼人起诉称,龙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和生活垃圾经常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烨某公司则不具备清运生活垃圾的资格。201658日,龙某公司将其承包深圳市的三个街道办事处垃圾中转清运业务转包给烨某公司。同年1017日,烨某公司又将生活垃圾委托没有垃圾运输资质及处置能力的王某、余某、许某、杨某、陈某等人进行运输处理。在王某的安排下,余某、许某、杨某、陈某将运输的垃圾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溪村堤坝北侧空地,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评估,非法倾倒的垃圾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涉案场地内地下水挥发性酚类超标64倍。后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余某、许某、杨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龙某公司将生活垃圾转包给不具备清运生活垃圾资质的烨某公司处理,烨某公司又将生活垃圾委托没有垃圾运输资质及处置能力的王某、余某、许某、杨某、陈某等人运输处理,导致生活垃圾未经处理被直接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评估,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1.06万元。

        该案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担任审判长,与另二名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提起公益诉讼,部分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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