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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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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民初10号
日期:2018-02-13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3159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公 告

 

 (2018)51民初10

          

本院于201826日受理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江远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现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江远忠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电镀生产,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江远忠电镀加工场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l78.9659万元,其中生态资源损失为l68.1125万元,事务性费用10.857万元。2005825日、200776日,澄海区环保局对江远忠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在澄海区溪南镇梅浦村塘陇堤旁开设电镀加工场,使用酸液和铬酐等有害物质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分别作出澄环行罚字[2005]45号、澄环罚决字[2007]31号行政处罚决定。2008613日,澄海区人民政府对江远忠作出汕澄府决[2008]8号行政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关闭电镀加工场,并于20086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012729日至2014217日,澄海区环保局先后l3次对江远忠电镀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2013年,在澄海区人民政府“小电镀”整治专项行动中,江远忠在澄海区溪南镇梅浦村塘陇堤旁开设的电镀加工场被依法取缔。20161028日,经澄海区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监测取样,经检测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江远忠开办的电镀加工场排放的电镀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总铬、总镍的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01758日,江远忠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江远忠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远忠应当承担本次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178.9659万元。因汕头市辖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粤高法发[2016]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江远忠承担电镀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178.9659万元,其中生态资源损失为l68.1125万元,事务性费用10.857万元。2.被告江远忠承担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本案承办法官朱萍、书记员苏薇;

联系电话:07682391045

传真:07682391015

联系地址: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邮政编码:521000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O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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