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某、郑某、邱某抢劫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苏某、郑某、邱某等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等地,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杨某、张某、文某等人的手机、摩托车、现金等财物抢走。被告人苏某、郑某合伙抢劫作案共13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17961.48元;被告人邱某合伙抢劫作案共4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3495.52元。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郑某、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将其在网上购买的3支枪状物及其朋友的2支猎枪藏放于其家中,还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黄某位于饶平县三饶镇的家中查扣了黄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共96.01克,还查扣了上述枪支。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吴某抢夺案】
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南春路、南较路等地,趁正在步行的吴某、裴某等15名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手上的手提袋等财物。被告人吴某抢夺作案共15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67017.16元。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杨某容留卖淫案】
被告人杨某前向潮安区庵埠镇某酒店承包位于该酒店三楼的康体部。其间,杨某明知他人要实施卖淫活动,仍为非法获利而于2016年8月起,提供场所供卖淫人员在该处卖淫,并分别雇佣同案人邹某、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卖淫地点从事收款、接待、联络嫖客等工作。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开设赌场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为非法获利,以其租住的位于枫溪区某村的出租屋作为场地,提供麻将桌、麻将牌作为赌具,开设赌场,招引参赌人员到该赌场参与赌博活动,从中抽水渔利共人民币26550元。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农某电信诈骗案】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农某伙同同案人农某军(已判刑)为骗取钱财,多次将事先准备好的虚假安全提示贴标贴于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等多个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并在柜员机取钞口涂上胶水让取款人取不出钞票,以此来诱使取款人拨打贴标上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按照虚假安全提示拨打贴标上的电话时,农某、农某军遂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诱导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其指定的银行账号内。被告人农某共诈骗作案5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4936元。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梁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5年间,被告人梁某通过QQ与同案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获取了1把小口径手枪及25枚小口径手枪弹。2016年间,被告人梁某丰通过同样方式先后获取2把仿“六四”式手枪及26枚仿“六四”式手枪弹,后将上述枪支及子弹藏匿于其务工的抛光工场内。之后,被告人梁某一直持有上述枪支、子弹。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