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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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中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日期:2018-01-1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9573

本报记者 李欢欢  通讯员 林修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榜上有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十大典型案例”,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两宗案件成功入选……


成绩得益于该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我市开展“六城同创”“治六乱”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里,记者摘取近年来该院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成功调解保险纠纷案


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2013年,原告杨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两份“某安愉快”保险卡,并按照该卡背面“本卡采用电话激活方式”的提示激活了该卡。


2014年,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单约定支付全额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住院补助,共计16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按照保险合同附带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下称《给付比例表》)的标准,按比例进行赔付,而非全额赔付。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有法定义务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某安愉快”卡式保险合同所附带《给付比例表》属于减轻、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单背面载明“本卡采用电话激活方式”,但在该卡销售环节以及电话激活流程设置中,均无法体现保险公司已经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判决保险公司按约定全额赔付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住院补助。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明法释理的基础上,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杨某近14万元。


本案合议庭充分发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努力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进行明法释理,保险公司积极配合,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使案件圆满解决,双方对案件处理的结果都表示满意。


该案从诚实守信的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63月,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据悉,近年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与汕头市保监分局、潮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协作,共建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行业协会调委会+专业合议庭审理”等工作,其“协同创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成效明显,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法学会等推荐,参加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指导,中国法学会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中国调解高峰论坛”,获评“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典型优秀事例”。


惩处商标侵权行为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欧派”是知名民营企业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卫浴产品。被告黄某在淘宝网注册了“香港欧派卫浴”会员名,并于20151230日开始在淘宝网销售坐便器、盥洗盆等,且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多个要素相同。故欧派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经原告欧派公司许可,销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同类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黄某变更淘宝网会员名称,变更后的会员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用品;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商标侵权,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名优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欧派”注册商标市场信誉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法商家却为一己之私,未经许可,网上销售实施侵犯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合法利益。法院通过依法打击不法商家“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能够有效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经营,对维护企业品牌,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初,该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


保护生态文明


2014917日,郭某、黄某、陈某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城南街道凤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严重污染了环境。郑某受雇于郭某和黄某参与酸洗作业。而姚某明知黄某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某。


20151010日,郭某、黄某、郑某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九个月不等刑期;陈某在逃未获刑;姚某向公安部门投案。郭某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该片区域的环境污染,共造成环境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公益诉讼人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为调查核实本起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支付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陈某、黄某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酸洗作业排放的废水、废渣已严重污染周围生态环境,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三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姚某明知黄某等人租赁土地用于开设酸洗工场,进行酸洗作业并违法排放废水、废渣,却不予制止并收回土地,客观上存在帮助黄某等人进行环境损害的行为,主观上也存在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其应与上述直接侵权人共同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1223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开展酸洗作业的郭某、黄某、陈某、姚某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并付还公益诉讼人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污染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民事责任手段,依法判决污染者赔偿高额的环境修复等费用,大大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地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对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和个人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该案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教育警示意义,彰显了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加强生态文明保护、服务美丽广东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今年5月,案例经过严格遴选,最终成为“全省法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当前,全国正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该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民法院工作,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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