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再2号
日期:2017-06-07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6807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51民再2号
吴志武: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佘常环与被申请人陈淑玲、吴志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7)粤51民再2号民事判决,维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