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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16)粤51民终314号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51民终314号
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侨木侨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锐楷与被上诉人潮州市侨木汽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侨木侨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林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