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 东 省 潮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51民初8号
陈晓东:
本院受理公益诉讼人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郭松全、黄基雄、郑勇、陈晓东、姚佑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姚佑财应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510.52万元、水资源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8.4042万元,款项合计532.9642万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交付至指定账户;二、被告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姚佑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公益诉讼人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公益诉讼人对被告郑勇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116元及公告费人民币12982元由被告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姚佑财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50116元、付还公益诉讼人垫付公告费人民币129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