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司法概况>法院公示信息特邀联调机构名录
关于建立潮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6-06-2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9070



潮州市各县、区人民法院、潮州市各保险公司

    现将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关于建立潮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汕头监管分局

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

关于建立潮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

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司法延伸职能,提高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及时化解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加强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精神,现就建立潮州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保险纠纷。

()坚持自愿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坚持依法原则。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

()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涉及保险公司的其它纠纷案件。

三、机构与职责

(一)诉调对接工作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州中院”)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潮州办事处(以下简称“潮州保险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潮州中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派员组成专业合议庭,潮州保险协会成立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专业合议庭和调委会是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业务培训指导、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宣传调研、司法确认把关、组织考核等方式,负责全市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是该辖区内诉调对接工作的执行部门。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的对接工作,民一庭、民二庭负责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对接工作。

(三)潮州中院专业合议庭,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以及潮州保险协会均应配备诉调对接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商、材料移交、数据统计、情况通报等工作,各单位将联络员名单报潮州中院专业合议庭及潮州保险协会调委会,以畅通联系渠道。

(四)调委会的调解员由潮州保险协会聘任。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心调解工作,品行良好,为人正派、公正。2、保险业内人员具有3年以上保险理赔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保险业务或法律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外聘人士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五)潮州保险协会应建立调解员名册并提交潮州中院,调解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

四、工作流程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至法院、尚未立案,以及已经立案、正在审理程序中的保险纠纷案件,均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诉前委托或诉中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也可诉中邀请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在诉前调解或诉中委托调解时,调委会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面见等简易形式,协助争议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双方达成协议,能够及时履行义务的,调委会可不制作调解协议,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交由人民法院立卷存档。

()诉前调解流程

1.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对保险纠纷非讼解决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对于未经调委会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有可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调对接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并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建议当事人先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2.当事人坚持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依法处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立案庭可以视纠纷解决情况的需要,直接进行诉前调解或邀请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

3.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立案庭在登记编号后应及时与调委会取得联系,将《诉前调解委托函》、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诉前调解建议书》和当事人起诉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调委会联络人,委托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4.《诉前调解委托函》应当注明调解期限,调解期限自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案;对重大敏感、跨地区、跨部门纠纷和群体性纠纷,或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等其他特殊情况,可在15个工作日内结案。

5.调委会收到诉前调解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向当事人发送《保险纠纷调解须知》,指导其填写《保险纠纷调解申请书》,以当事人自愿选择、调委会推荐或随机抽选的方式,从聘请的调解员中选定1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选定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其中一名为首席调解员,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如调解员需要回避的,由调委会另行安排调解人员。

6.诉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诉前调解程序,并优先立案:

1)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3)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

4)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

5)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情形。

7.诉前调解原则上以一次调解为限。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继续调解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

8.当事人经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要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由调解员代表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由调委会加盖印章,并将调解回复函以及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等调解材料复印件交由人民法院立卷存档。

9.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委会应即时引导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移送相关材料。经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自愿达成、有没有恶意串通以及规避法律的行为、是否损害案外人利益等进行审查并确认效力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司法确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和调委会。司法确认决定书应载明案件经调委会主持达成调解以及调解员姓名等内容。

10.经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也不同意继续调解的,调委会应将调解笔录、调解工作的情况、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当事人起诉材料移交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

(二)诉中委托调解流程

1.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潮州中院专业合议庭以及基层法院的民一庭、民二庭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将案件登记编号后,填写诉中调解委托函,连同必要的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调委会。

2.调委会接受委托后,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将相关材料转由承办法官依法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应载明案件经调委会主持达成调解以及调解员姓名等内容。

4.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转承办法官继续审理。承办法官应及时了解调解情况、调解不成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等,调委会和调解员也应当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三)协助调解流程

1.对于需要邀请调解员协助调解的案件,经承办法官与调委会联系,由调委会指派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

2.协助调解前,承办法官应当告知受邀调解员案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焦点、相关证据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等信息。

3.调解笔录中应当注明协助调解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调解人员参与调解的具体内容。

4调委会调解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派员协助调解工作。

五、管理培训

(一)潮州中院专业合议庭和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和民一庭、民二庭应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台帐,客观反映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案件数、调解成功数及调解员个人收案数、调解成功数等信息。

(二)潮州中院、潮州保险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并定期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调解员旁听庭审及调解观摩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调解工作水平。

(三)潮州中院、潮州保险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六、合作机制

(一)潮州中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汕头保监分局”)与潮州保险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相互交流该段时期所受理、处理的新类型纠纷的特点、难点、处理措施与成效,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讨论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

(二)对工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通过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对讨论一致以会议纪要予以发布,并对人民法院与行业协会具有执行力,双方应当贯彻执行。

(三)汕头保监分局应当指导潮州保险协会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实现保险公司内部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人民法院适用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相对统一,积极为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案创造条件。

(四)汕头保监分局应当指导潮州保险协会依据保险纠纷案件类型,依法研究制定相应的行业理赔标准。

(五)汕头保监分局应当指导潮州保险协会积极倡导各保险公司建立案件调解审批程序的快速通道,以便案件调解方案的快速审批。

七、附则

(一)本意见由潮州中院和汕头保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商事审判  保险纠纷  诉调对接  机制  意见

送:省法院、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省法院民一、二庭;

市委、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工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

发:省保险行业协会潮州办事处;

中院相关工作部门。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13印发

           (共印90份)

© 201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     访问量:56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