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日期:2021-01-2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9822

民事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一)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上述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四)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5.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

6.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五)申请执行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六)执行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七)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反映,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作出的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1
©2016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