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执行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
(二)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的范围
1.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2.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
4.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
5.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
6.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
7.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
8.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
9.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10.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11.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错误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三)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原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基于债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随之转移,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申请错误执行赔偿的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在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除外:
1.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
2.被执行的财产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
3.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4.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申请赔偿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依据上述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的,该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期间,就相关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并告知其在上述程序终结后可以依照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未就相关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
(五)不被认定为错误执行的情形
根据当时有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因下列情形而认定为错误执行:
1.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被执行人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事由,系在执行措施完成后发生或者被依法确认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系在执行措施完成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
4.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行为的裁定并实施后,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
5.根据财产登记采取执行措施后,该登记被依法确认错误的;
6.执行依据或者基本事实嗣后改变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错误的;
2.执行措施系根据依法提供的担保而采取或者解除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
4.评估或者拍卖机构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
5.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6.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人民法院有错误执行行为的,应当根据其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八)申请赔偿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赔偿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5.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
6.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等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7.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九)参照适用情形
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先予执行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