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民转刑”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成为一审刑事案件最主要成因
2014-12-02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城镇化、工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往来和民事活动日益活跃,贫富分化加剧,各种利益之争凸显,社会矛盾大量涌现,民事纠纷数量大幅上升,演化成刑事案件的情形频频发生,而且呈直线上升的趋势。2010至2013年,潮州中院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225件,其中“民转刑”犯罪案件98件,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的43.56%。且“民转刑”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该类案件数量比重超过了50%,成为一审刑事案件最主要成因。

我市近年来的 “民转刑”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上升,故意伤害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潮州中院2010年审理的“民转刑”案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37.5%, 2012年为53.8%, 2013年为41.8%。“民转刑”案件已经成为我市刑事一审案件的主要类型。在我院审理的“民转刑”一审案件中,民转刑案件的类型仅限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种,其中故意伤害一项就占了民转刑案件的66.2%,成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二是诱发因素简单,多为临时起意,危害后果严重。调查发现,引发刑事犯罪的民间纠纷类型复杂多样,主要表现为亲友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恋爱纠纷、劳务劳资纠纷等类型。但许多诱发伤害甚至杀人的民间纠纷原本都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有的是因为一句闲言或一个传闻,虽先有积怨存在,犯罪一般都是临时起意,大多是由于意外因素介入而引起。且被告人作案的手段单一,常表现为拳脚相加或者就地取“材”,缺乏充分计划和预谋。但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均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案件具有突发性,征兆易被忽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往往出人意料,突发概率大。“民转刑”后果与民间纠纷的轻微性之间反差太大,也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料。但在蛛丝马迹中仍能找到一些征兆。以2013年我院审理的龙丰发故意杀人一案为例,被告人龙丰发在家与妻子发生口角后,用封口机的电线绕住妻子的颈部,用力勒紧电线致其妻窒息死亡。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被告人龙丰发交代了其与妻子感情一向不和,案发前连续几个晚上因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多年夫妻之间怨气的积聚在案发时瞬间迸发,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溯其根源,不难发现事情发生存在征兆,只是极易被忽视。

当前“民转刑”犯罪案件的形成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不良思想文化负面影响日益严重,部分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仍然缺失。在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文化道德建设与经济发展出现反差,主流文化没有牢固占领群众思想阵地,加之社会管理和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现实社会问题,侵蚀了人们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而一些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缺失,造成这种现象的日渐严重。二是经济问题诱发的矛盾大量增多,而基层自治组织重视程度不够。基层的整体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城乡差距拉大,这不仅诱发了大量矛盾纠纷,而且容易摧毁人们的心理防线。另外,人口流动加快,夫妻、子女分居两地的现象增多,加剧了奸情、赡养和教育等问题引发的矛盾。而一些乡镇组织以及乡镇领导干部对事关执政根基的民心工程、民调工作重视程度明显不够,一些基层综治等民调部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是造成“民转刑”犯罪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三是普法宣传教育不到位,民众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当前基础普法宣教工作滞后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地方的通病,民众缺乏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有的基层尽管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但总体上内容空洞,形式单一,真正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用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法制宣教和法律救助不到位,致使民众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欠缺法律因素的考虑,未能抑制“民转刑”问题的升级。

为遏制“民转刑”犯罪案件的发生,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潮州中院建议:

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摒弃传统的教育模式,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将纠纷解决与法制教育相结合,通过合理的方式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通过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的青少年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价值观,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二)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在村级单位设立专职民间调解员,发挥现有调节机制的作用,完善村级调解机制,实现与乡镇、司法机关的有效对接,力争能在源头上或实体上解决大量小型纠纷。二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治理维稳中心的作用,做好纠纷的事前预防和纠纷的跨地区处理工作。基层综治维稳中心除了完成处理日常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之外,还应当着力将重心放在预防纠纷和协调跨地区纠纷的工作中,及时了解基层纠纷的发生情况并给予正确指导;对于跨地区、跨单位、跨部门的民间纠纷,综治维稳中心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统筹协调,将民间纠纷及时妥当地予以解决,为基层调解工作树立典型。三是要有针对性地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构,及时、专业地解决新类型民间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有其灵活应变性,有能力针对不同时期的新类型民间纠纷作出应对。例如对拆迁问题增多,应成立拆迁法制小组,着重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拆迁政策等。对劳动争议纠纷增多,则建议由工会成立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小组,既能维护农民工利益,又可及时消除他们对法律的误解。这些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应加强与法院工作的对接,对涉诉的拆迁或者劳动争议案件与法院协商争取进行联合调解。多方参与调解此类矛盾易激化案件,也更易做通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信服。

(三)是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基层民众的法律援助职能,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对象的资金保障。要有针对性地、制度化地通过向基层民众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对困难家庭提供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使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其次,法律援助的机构和组织要全面向基层延伸,逐步建立起面向基层和农村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