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小”,意义“大”
2013-11-05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潮州中院组织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十多人旁听观摩了枫溪法庭一宗刑事案件的审理。整个庭审活动依法、严谨、有序开展,得到了参加庭审观摩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肯定。

该案被告人陈某声、陈某民因被害人郑某松私自在双方公用通道上搭建工厂,阻碍了其及附近村民通行,遂伙同附近住户共十多人强行拆除郑某松工厂的占道建筑,物品遭受毁坏的损失为人民币6687.5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二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枫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定二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当庭宣判。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参与庭审观摩的人员对庭审进行点评,认为庭审准备充分,严格按新刑诉法审理,审判长用语规范、准确、简练,举证过程繁简得当,能适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案件审理三个阶段清晰,过程完整,程序合法,进行有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案件虽“小”,但教育意义“大”。有代表认为案件庭审处理得非常好,结合认罪情况给予从轻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同时也对被告人进行教育,考虑周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希望法院今后加大宣传力度,多开展普法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让更多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更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