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在合同中约定,对“醉酒驾驶”、驾驶证过期等原因引发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损失不予赔偿。那么,当事故真的发生,而驾驶人存在驾驶证过期情形,受害方能否顺利获得交强险赔付呢?
2024年7月7日,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A公路逆向自南往北行驶至B公路交叉路口闯红灯通过时,适遇欧某驾驶有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B公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闯黄灯通过,双方发生碰撞,导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杨某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欧某驾驶证过期,经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欧某无有效驾驶资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不能以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依法向侵权人欧某进行追偿。本案中,某保险公司系欧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198000元。因保险公司此前已垫付1800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180000元。
法官提醒: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旨在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分散交通事故风险,能够优先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方能够得到及时、基本的救济。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且此权利不受保险公司与驾驶人之间合同免责条款的影响。这避免了受害人因驾驶人赔偿能力不足而陷入困境。保险公司在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后,亦有权向违法驾驶人进行追偿。故广大群众在驾驶车辆上路前应确保相关证件齐全、有效,遵守交规、持证驾驶,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