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酒店却遭“不速之客”夜访……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各执一词,扑朔迷离
2025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称其于2024年11月入住某酒店时在酒店房间内遭毒蛇咬伤,因多次与该酒店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酒店方均推诿拒绝承担责任,故请求判令某酒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庭上双方争辩不休。
酒店方声称,“我家酒店从未有活蛇出入,目前没证据证明原告是在酒店住宿期间被蛇咬伤的,即使被咬伤,也不排除是外出期间被咬的可能性。”
张某则表示,“我就是在酒店房间被咬的,我可以提供同行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照片里没有显示时间及位置信息,不能证明就是在酒店房间内拍摄的,且不能排除摆拍的可能。”酒店方提出质疑。
现场勘查,厘清真相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是否确在酒店房间内被蛇咬伤?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一同前往张某入住的房间勘查。
勘查中发现张某提交的照片背景与入住房间的环境高度一致。同时酒店经营者主动陈述,“当时张某与其工友下楼,称被蛇咬,问我医院在哪里,然后两人就匆匆离开。待我到二楼查看时未见蛇的踪影。”
经现场勘查,承办法官认为综合张某入住酒店和就医的时间、病历资料、现场照片及勘查情况、酒店经营者的陈述、酒店附近草木繁茂的客观环境等因素,在案证据已足以确信张某在酒店房间内被蛇咬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酒店方抗辩“摆拍”“外出被咬”,既无任何证据可予证实,也与人们在被毒蛇咬伤后普遍选择第一时间就医的常理不符,故本案应认定张某是在酒店房间内被蛇咬伤的事实。为明确是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还需寻求调解最优解。
释法明理,当场赔付
承办法官向酒店方释法明理:“依照《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酒店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因你方在张某入住前未能对房间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致张某在房间内被蛇咬伤,依法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消费者,正常办理入住,依照日常生活准则,有充分理由足以相信你方所提供的房间是安全的,且张某在被蛇咬伤后已及时下楼告知你方经营者并就医,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终,经承办法官阐明事实、释明法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酒店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合理损失138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本案至此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炎热季节,蛇类、昆虫等动物开始活跃,酒店、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做好除虫驱蛇工作,将安全保障义务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行住店时要提高安全意识,保存付款记录证明入住事实,若在酒店内不幸被动物咬伤,要固定好现场证据,及时拍摄受伤部位、动物、房间照片或视频,就医后留存好就诊记录,为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