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售假盲盒被诉 经法院调解,被告退还原告定金并赔偿
2025-08-2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旗下潮玩盲盒掀起抢购热潮,一度一“盒”难求。然而,人气玩偶巨大商业价值的背后,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当拆“盒”的惊喜瞬间演变为法律纠纷,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拆盒有假 权益受损

 原告戴某与被告郑某于网络相识,郑某为泡泡玛特盲盒销售商并承诺所售盲盒均为正版。随后,戴某通过微信向郑某购买盲盒,支付定金600元,约定货到后再付尾款100元。到货后,戴某玩偶存在四肢不对称、眼睛划痕等多处明显瑕疵。经第三方平台鉴定,确认为假货。戴某便向郑某申请退货退款,郑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甚至不回复微信。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郑某退一赔三。

 调解斡旋 认赔和解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年纪尚轻,可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故随即联系郑某,向其释明该案纠纷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义务方若不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在对郑某知假售假行为进行普法教育后,郑某表示认识到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确认到郑某有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向戴某寻求赔偿金额的调停点。经几番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郑某退还戴某600元定金并赔偿1530元(含发货运费),戴某则留下问题盲盒自行处理。协议当场履行完毕后,戴某撤回起诉,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盲盒经济的兴起在拉动消费的同时,也容易伴生品牌溢价、虚假宣传等行业乱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为了有力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广大经销商家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可知假售假,因小失大。作为消费者,日常购买商品除了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更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发票、交易记录等购物凭证,当发现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要积极寻求购物平台、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等的帮助,若以上方式仍不能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