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因买卖二手车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有些购车者为规避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则选择私下交易,甚至“选择性”忽视关键的车产权属问题,最终可能面临“车财两空”的困境。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2月5日,原告黄某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购买自卸货车一辆。同年12月21日,黄某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价款,车辆所有权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移至出租人,黄某将租赁车辆抵押给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2年4月14日,黄某在明知车辆所有权属于金融租赁公司、且尚在抵押登记状态的情况下,仍作为售车方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自卸货车转让给王某,尚欠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11期贷款由王某继续还款。同年4月20日,黄某又再次与王某另行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由王某支付3万元转让款,并自交车之日剩余所有车贷均由王某承担。双方于当日实际交付车辆。
后王某无按时还贷,也无足额支付转让价款。黄某遂诉至法院。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脱离二手车交易市场私自转让案涉车辆,明显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已严重扰乱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双方在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辆、出卖方并非车辆所有人且未能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仍转让,既实质损害了车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各权利方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
综上认定案涉车辆买卖行为不仅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王某应将已取得的案涉车辆返还黄某,黄某应将已取得的车款返还王某。鉴于案涉车辆已于2022年4月20日实际交付给王某使用至今,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比例,判决王某应向黄某返还上述自卸货车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31725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时,应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或平台。经营者要秉持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二手车辆真实情况或重大瑕疵。购车者更应在交易时谨慎核对车辆信息,了解车辆真实来源,检查手续证件是否齐全,明确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设立权利负担,规范签订购车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唯有买卖双方都秉持诚信、遵守法规,在交易过程中充分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并完成法定程序,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共同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规定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