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运营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停运,相关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效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车损停运 困局何解
2025年1月22日,网约车司机陈某在驾驶过程中,与郑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导致陈某的营运车辆损坏,维修期自2025年2月9日至2月15日,被迫停运7天。对于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问题,陈某多次与郑某协商无果。双方争执不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停运损失费共计4550元。
依法调解 终获补偿
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事实清楚,案涉金额较小,遂根据双方争议焦点开展调解。
原告陈某表示:“他害我停运,维修期间我都没办法开工,他必须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郑某辩称:“我不认可!他提交的流水证明包含了其他平台的收入,停运损失应当只按一个常用平台的标准计算……”
承办法官仔细核查了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流水明细等证据,排除了无关数据并扣减必要成本后,向双方展开释法沟通。一方面告知原告目前诉求的金额过高,败诉部分的风险需由自己承担,建议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主张赔偿,另一方面则引导被告郑某积极磋商,并结合法律法规向双方讲解了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及本案具体损失的计算标准。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郑某当场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3500元。陈某随即申请撤回起诉,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于网约车等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一般参考车辆实际的维修时间以及车辆的营运收入,在营运司机需拥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并且需在合理范围内主张。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在从事网约车等营运活动时要依法取得营运资质,注意安全规范驾驶。若发生事故,要及时将车辆送修,妥善留存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证明个人收入的材料,以及车辆维修入厂、出厂凭证等停运证明,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但切记要在客观合理的范围内主张停运损失,避免因虚高诉求导致举证困难,承担败诉风险。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