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杜某、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
关键词 被扶养人生活费 养老保险待遇 侵权填平原则
裁判要点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成年被扶养人,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填平损失原则予以认定。养老金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养老金收入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以补足被扶养人的养老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之间的差额为限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3)粤5191民初337号(2023年9月27日)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
被告:杜某、人民财险公司
原告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杜某赔偿经济损失180990.87元;2.判令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12日21时33分左右,杜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郭某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郭某受伤住院治疗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郭某有被扶养人两名,分别为父亲郭某某,1945年10月25日出生,母亲谢某,1952年8月7日出生,郭某某和谢某共生育有三个儿女。郭某某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3451.68元;谢某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229.68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粤519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郭某款项170357.08元(已抵除已垫费用18000元,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二)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郭某款项8787.94元(其中5000元直接付还被告杜某,剩余3787.94元直接付还原告郭某);(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法律统一按固定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款。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被扶养人虽然有养老保险,但该收入数额如果达不到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仍可以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此时并非全额赔偿,应按照侵权填补损失原则,以补足被扶养人的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之间的差额为限,据此,本案认定被扶养人郭某某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3451.68元,已超过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6936元/年,故被扶养人郭某某的生活费不予支持;被扶养人谢某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229.68元,折抵年收入为2756.16元,远低于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6936元/年,故被扶养人谢某的生活费为10253.95 元[(36936元/年-229.68元×12个月)×9年÷3人×10%=10253.95元]。
案例注解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涉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赔偿项目,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参保率的普及,越来越多老年人的生活有了基础性保障。在此背景下,被侵权人主张已达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已享受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待遇的,应认定有其他生活来源,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畴,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填平原则,退休工资或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应按补足差额方式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法律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是不考虑被侵权人的个人收入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统一按照固定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是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来认定,即认定达到前述标准才能维持正常生活,而不论该标准实际上是高于还是低于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也不考虑扶养人实际支付的生活费是高于还是低于该标准。如被扶养人虽然有收入,但其数额达不到拟制标准,应该理解为其现有收入未达到法律认定的生活来源,故侵权人仍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扶养人自身有一定的收入,在兼具公平原则的基础,应对相应收入部分予以扣减,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第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于残疾赔偿金之中,我国残疾赔偿金采取一次性给付的定额化赔偿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即无论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长于或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固定年限予以计算。参照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固定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不言自明。第三,虽然法律规定成年被扶养人指的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但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只要被扶养人享受养老待遇的,就不属于被扶养人范畴,一概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从侵权填平原则出发,看被扶养人享受的养老待遇收入是否已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以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为限更符合立法意图。
典型意义: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退休后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受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并不必然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按照侵权填平原则,应将被扶养人的养老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较后补足差额支持该项费用,才能更好地保障老年群体生活,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独任审判员:卢雪蓉
编写人: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卢雪蓉、黄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