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51民终98号
2024-03-20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民终98号
广东欧邦智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泉州市小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华南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培妮、广东欧邦智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齐利年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民终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泉州市小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小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