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应何时起算?潮州法院这宗案例告诉你
2023-06-15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余某到饶平某医院顺产分娩一男婴沈某,沈某出生后左臂丛神经损伤,沈某家属起诉要求饶平某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沈某的损失。经鉴定,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为余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沈某左臂丛神经损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过错参与度,判处该医院赔偿沈某44983元。

2012年7月2日,余某(原告沈某之母)因“停经40+5周,腹阵痛3+小时”到饶平某医院入院,分娩时难产。医护人员通过采取助产方式后,余某顺产分娩一男婴沈某,沈某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于2012年7月4日出院。后因沈某出生后左上肢活动受限,到另一家儿科医院门诊诊疗及住院,在2012年11月12日接受“臂丛神经探查修复术”。经医院诊断,沈某为“左产瘫:Narakas2型”。余某多次向被告饶平某医院协商要求处理该医疗事故,但该医院仅先行支借用于垫付原告前往儿科医院住院期间的部分治疗费,至今尚未理赔其他费用及赔偿费。该医院认为,医疗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对于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于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活动,其专业知识不被一般的普通患者所掌握,所以损害后果客观产生之日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只有在通过医学检查后,发现了损害后果的产生并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本案中,原告委托法院申请鉴定被告某医院在为余某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相应过错的参与度。后经专业鉴定,认为被告某医院为余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沈某左臂丛神经损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本案的诉讼时效开始算起,故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

被告某医院因过错行为致沈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沈某的损失。经计算,沈某的人身损害总额合计179932元。余某在损害过程中自身因素起主要作用,被告某医院过错起次要作用,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某医院为余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沈某左臂丛神经损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过错参与度,某医院应赔偿沈某44983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故需要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认知水平,根据被侵权人本人对诊疗行为及其结果的分析鉴别能力来判断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由于医疗行为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活动,普通民众无法确认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行为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检查后,发现损害结果的产生并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