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51执异4号
2022-07-25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执异4号
潮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市韩江农业发展公司、管楚彬、郭珍珠: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河豚拍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市韩江农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河豚拍卖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管楚彬、郭珍珠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2022)粤5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河豚拍卖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