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51执恢9号之一
2022-05-10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执恢9号之一    

 

王海燕、揭阳市进贤城市信用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河豚拍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国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燕、揭阳市进贤城市信用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51执恢9号限制消费令以及2022)粤51执恢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裁定本院2022)粤51执恢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