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51执34号之一
2022-03-30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执34号之一    

 

杨亦棱:

申请执行人何衡君与被执行人杨亦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51执34号限制消费令、2022)粤51执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裁定本院2022)粤51执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