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51民终399号
2022-06-30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民终399号
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
本院受理上诉人潮州市建丰实业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被上诉人卢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粤51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二、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尚欠潮州市建丰实业总公司的借款本金175万元(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已付还的93,500元应在上述资金占用费中予以扣减);三、驳回潮州市建丰实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455元,由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负担。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30,4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455元,由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负担。潮州市西湖工程服务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455元。潮州市建丰实业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