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51民终400号
2022-06-24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民终400号
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芝文与被上诉人林华、被上诉人潮州市威成瓷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粤51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蔡芝文负担22,350元。蔡芝文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其向本院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