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51执172号
2021-08-20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执172号    

刘巧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51执172号限制消费令、(2021)粤51执172号失信决定书以及(2021)粤51执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2021)粤51执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