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51执375号【执行】
2021-11-12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

 

张朝坤:

你与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穗仲案字第215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执375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你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