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51执异11号
2021-08-0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执异11   

饶平县辉平贸易有限公司、饶平县育同物业有限公司、沈新杰:

申请执行人张庆之与被执行人饶平县龙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饶平县辉平贸易有限公司、饶平县育同物业有限公司、沈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5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饶平县龙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