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51执10号
2021-04-01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贵鑫:

你与申请执行人黄达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贵鑫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466.49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