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51执60号
2021-03-1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喜武:

你与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