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1执复20号
2020-12-14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清波、邓建春、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朱清波、邓建春与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海山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清波、邓建春、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执复19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0)粤5191执恢59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